《电子商务法》释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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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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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为使大家进一步了解掌握《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我们将摘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释义与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主编赵旭东)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终止活动时的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电子商务活动时公示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退出电子商务市场分为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所谓强制退出,即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主管机关撤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譬如,法人等组织解散、以诈骗等非法经营目的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等情形。而自行退出,是指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情形,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自己的意愿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然而对于已经从事了一定电子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其退出市场不仅会影响该经营者一人的利益,债权人等人的利益也会因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退出而受到影响,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退出实则需要完善的退出机制。

本条所规定的是在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退出电子商务市场时,其应当履行自己的公告义务。

以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中进行的电子商务为例,它是以第三方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商业活动。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基于此关系平台内经营者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保有信赖利益,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为一个长期的、稳定的、持续的交易场所,消费者自然也会对其产生信赖利益。可以说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在与平台内经营商进行交易的时候,都不会也不应当会考虑到交易平台会突然停止服务,这不属于消费者应有的合理预期范畴。所以,当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商拟终止服务时,因为事关合同相对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第三人(消费者)的利益,故而应当提前作出公示,给予平台经营者充分的时间厘清与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此,本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电子商务,应当提前30天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仅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前公示的义务,而没有限定公示期间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条所指的30日的公告期,实际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退出电子商务市场之前的“缓冲期”。该缓冲期有两个作用:

一、留给经营者缓冲期以终结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活动并不都是即时交易,很多电子商务活动往往需要长期的时间才能完成。所以,在经营者即将退出市场之前,需要时间对此类法律关系予以终结。其可以通过履行、赔偿等方式终结法律关系。

二、让消费者在缓冲期内审慎考虑是否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在这个期间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仍然可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但其必须通过公示的手段让交易相对人知悉其要于30日后终止经营活动,相对人在知悉这一情况后,应该自行考量交易的风险,做出是否交易的判断。交易双方在互相了解对方的情况后做出的交易判断属于市场自身调节的范畴,法律也不应以限制公示期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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