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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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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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公司法》,我局起草了新《公司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1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杨跃存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电子邮箱:Lnqyxxgs@163.com

传  真:02486865778

电  话:02496315-1-1803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4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登记事项监管

违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1.主动办理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办理的期限内办理;2.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公司法》第二百十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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