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9月2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协调处。
联系人:何亦流
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邮编:110031
电子邮件:ln_spaq@163.com
电话:(024)96315-1-2716
传真:86835710
附件:《辽宁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