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行“信用+”渐进式执法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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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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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体推进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打破传统单一、机械执法模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行“信用+”渐进式执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步征求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102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电子邮箱:xyc1102@126.com

附件: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行“信用+”渐进式执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920

附件

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行“信用+”渐进式执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一体推进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打破传统单一、机械执法模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相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行“信用+”渐进式执法模式,对“由轻到重”的违法行为实施“从弱到强”的渐进式监管举措,为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行为“留空间、促改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核心,立足市场监管职能,深入推进信用监管与行政执法深度融合,转变传统刚性执法模式,构建“教育为先、警示为要、整改为本、信用约束、梯度处置”的渐进式执法体系,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精准适用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相关规定,既守住市场监管底线,又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助力全省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情形

 1. 容错纠错情形。针对经营主体首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尤其是《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规定,以信用提醒、普法教育为主,引导经营主体作出信用承诺,不予行政处罚,记录信用容错信息,不予失信公示。

2. 警示整改情形。针对偶发性、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即时整改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尤其是《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所列违法行为,采取告诫警示、限期整改、约谈提醒等方式,督促经营主体限期纠错,整改到位的不予处罚,整改不力的启动后续处置。

3. 规范处置情形。针对多次轻微违法、整改不到位或违法情节相对较重、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行为,结合主体信用状况,依法依规采取从轻、减轻处罚措施,同步记录信用负面信息。

4. 从严惩戒情形。针对主观故意、屡查屡犯、造成危害后果、侵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以及严重失信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置,落实失信联合约束措施。

三、分步实施

依托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信用研判—梯度处置—整改核查—信用修复—闭环管理”五步渐进式执法流程,实现执法全过程闭环管控。

(一)事前信用研判,精准分类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前,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查询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用风险等级,综合研判主体信用状况。结合发现的违法事实,初步确定执法处置梯度,杜绝“一刀切”执法。对信用风险较低的A类经营主体优先适用容错、警示措施;对信用风险一般、较高的BC类经营主体从严核查整改情况;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经营主体直接适用常规或从严执法处置。

(二)事中梯度处置,柔性执法

1. 信用提醒告知。对监测分析或检查发现的轻微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构成实质性违法的,通过书面、口头、短信、平台推送等方式,向经营主体推送守法提醒、风险提示,开展普法宣讲,引导主体提前自查自纠。

2. 告诫限期整改。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主体,依法下达整改告知、告诫文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标准及逾期后果,督促主体主动整改、即时纠错。

3. 首违轻微免罚。对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做好执法记录,对主体免罚容错信息进行信用记录,不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4. 依法分级处罚。对整改不到位、不符合免罚情形或违法情节较重的主体,结合信用状况依法实施从轻、一般或从重行政处罚,严格履行法定处罚程序。

(三)事后整改核查,闭环落实

建立整改跟踪核查机制,对下达整改要求的经营主体,在整改期满后开展复核检查,核实整改完成情况、问题整改成效。对按期保质完成整改、消除风险隐患的,终止执法程序;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合格、虚假整改的,依法升级处置,追加相应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四)信用联动应用,奖惩同步

及时将检查结果、整改情况、处罚信息、容错纠错信息录入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同步更新信用等级。对守信容错、主动整改的主体,给予信用正向激励;对屡改屡犯、严重违法失信的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名录,增加抽查频次,实施联合约束。

(五)信用修复赋能,助力重塑

严格落实信用修复政策,对已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相关义务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简化信用修复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支持主体及时修复信用、重塑信用形象,保障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发展权益。

四、信用分级差异化监管

(一)守信主体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较好、无违法失信记录的经营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二)一般信用主体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一般、存在轻微偶发违法记录的主体,以教育整改、警示提醒为主要监管方式,常态化开展普法指导,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督促主体规范经营、提升信用水平。

(三)失信主体约束措施。对存在失信记录、多次轻微违法或整改不力的主体,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严格审慎适用容错免罚政策,违法情节符合处罚条件的依法处置,约谈经营主体负责人,开展定向普法整改督导。

(四)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屡查屡犯、造成恶劣影响的主体,实施从严监管、从重处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规实施行业约束、联合惩戒,限制相关经营资质、评优评先、政策申报等权益,形成有力震慑。

五、工作要求

省局相关处室要加强“信用+”渐进式执法协同推进, 加强条线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规范执法标准,精准界定适用情形,规范梯度执法流程,杜绝随意免罚、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附件:信用承诺书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920

附件

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经营主体名称)                       在经营中存在                               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                                规定。

为确保守法诚信经营,本单位郑重承诺:于           日内完成上述行为整改,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觉接收监管部门检查,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守法诚信经营。本单位同意将《限期整改守法经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承诺书为自愿签署,不视为放弃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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