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出台《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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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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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形成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校园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近日,我省食安办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教育厅率先出台《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权限。由省食安办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市、县(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办法》确定了监督员聘任范围。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各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在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员及选定的校学生会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中聘任。每个高校以校区为单位,每个供餐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校内食品销售者以校(园)区为单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会共治代表及分别聘任不少于4名学生监督员、4名家长委员会监督员,同时制定了监督员的退出机制。

《办法》提出了监督员工作和管理要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坚持公益服务原则,在校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陪同下,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收集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意见、建议,督促各类校园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内食品销售者立行立改,并向属地食安办报告。

下一步,省局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相关聘任工作,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培训,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不断健全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控体系,坚决守牢校园食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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