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辽宁省省长质量奖评定制度介绍
一、辽宁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的性质和宗旨是?
省长质量奖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的全省最高质量奖项。授予质量管理绩效卓越,自主创新成效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突出,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该奖项旨在树立质量管理标杆,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省长质量奖对组织和地区经济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对于组织而言,获得省长质量奖是对其质量管理和综合实力的高度认可,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组织持续创新和发展。
对于地区经济发展而言,省长质量奖树立了质量管理标杆,引导广大企业学习先进经验,推行卓越绩效,应用先进标准,培育知名品牌,打造竞争优势,从而推动地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质量强省战略实施。
三、省长质量奖的评定组织机构如何设置?
省政府设立省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定的管理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设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工作。
四、省长质量奖的奖项设置是怎样的?
省长质量奖分设省长质量奖金奖和省长质量奖银奖,每届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7个。
五、哪些组织可以申报省长质量奖?
申报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在上年位于省内领先地位,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领先;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程度居本省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组织均可以申报,并且鼓励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引导形成新质生产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的龙头企业、链主企业、领军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须注意,省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两届之后方可再次申报。
六、省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什么?
省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
七、申报省长质量奖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组织自愿申报省长质量奖,评定办提供标准宣贯及常态化咨询服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八、省长质量奖评定表彰活动几年开展一次?
省长质量奖评定表彰活动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届。
九、如何获取省长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和相关资料信息?
有关单位可关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s://scjg.ln.gov.cn/)、相关政府部门官方渠道(如省政府网站、各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政府官方新闻渠道等)获取信息。
《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网站查询获取。
第二部分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有关注意事项
十、申报组织能否聘请中介机构代理开展相关申报活动?
省长质量奖评定建立严格的评审制度和纪律监督制度。提醒申报组织,在申报过程中避免被所谓中介机构以“包装、辅导、运作”之名误导。
申报组织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总结自身质量管理经验成绩,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聘请所谓中介机构以各种名义开展有可能影响评定公正性的活动。
十一、申报省长质量奖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及证实性材料组成。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十二、组织在准备申报材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申报组织应当认真总结其在提升质量、强化创新、培育品牌、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提炼形成特色质量管理模式。
(二)申报组织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十三、省长质量奖的申报流程有哪些?
(一)申报。申报组织应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推荐。推荐单位参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指定初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符合性、准确性、完整性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形成本地区、本领域推荐组织名单。按照公告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评定办,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来说,中直企业可直接向评定办申报;省属企业可经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其他由各市评定办或市场监管局统一报评定办。禁止申报组织通过多个渠道重复申报和推荐。
十四、申报组织在省长质量奖评定期间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申报组织不得向推荐单位、评审专家、评委会及评定办工作人员等开展任何影响评定公正性的活动。
申报组织如在评定期间受到相关异议,应当认真配合处理、接受调查,不得推诿、拖延或敷衍,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自身存在问题。
第三部分 省长质量奖评定环节介绍
十五、省长质量奖受理阶段有哪些环节?
评定办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拟建议受理名单,广泛征求意见后报请省评委会审定,形成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六、省长质量奖评审阶段有哪些环节?
省长质量奖评审阶段包括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
资料评审环节,评定办组织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管理模式成熟度评价打分,根据评审得分差额晋级。晋级组织须参加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现场评审环节,评定办组织专家针对资料评审情况实地核实,询问厘清疑点事项,交流梳理质量管理模式,对照评审标准进行打分。
陈述答辩环节,参评组织高层领导进行综合陈述,评审组围绕综合陈述、自评报告,结合质量创新、主体责任落实、领导战略、经营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提问打分。
综合评价,评定办综合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及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候选获奖组织名单报送评委会。
十七、省长质量奖授奖阶段有哪些环节?
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建议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并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
十八、省长质量奖评定有哪些公示环节?
省长质量奖评定共有2个环节向社会公示。一是在资格审查阶段结束后,经评定办审核通过的组织形成拟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二是在评审环节结束后,由评委会投票产生的建议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部分 评定工作纪律要求
十九、对省长质量奖推荐单位有哪些纪律要求?
(一)不得以省长质量奖推荐单位名义牟利。
(二)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申报组织的重大问题,推荐不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
(三)不得泄露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内部资料等。
(四)不得向评审专家、评委会及评定办工作人员开展任何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纵容、协助有关申报组织开展上述活动。
(五)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或敷衍,拒不配合调查、拖延调查或做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省长质量奖声誉的活动。
对违反有关要求的单位,依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对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有哪些纪律要求?
(一)严守法律法规。遵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评定办的监督及管理。
(二)严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对评审过程中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利用评审专家身份和影响力,开展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严守保密纪律。不泄露评审结果、推荐意见等有关信息,不私自拷贝参评组织的申报材料、PPT等文件,不泄露参评组织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四)严肃规范评审言论。不在评审期间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影响其他专家意见和客观评价;不传播涉及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错误或误导信息;不从事其他任何有损省长质量奖声誉的活动,不发表关于评审标准(规则)合理性、正确性等的不当言论。
(五)严守廉洁纪律。不索取或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利益输送,自觉接受评定办的监督。
(六)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组织的评审工作,如果发现与参评组织存在包括雇佣、提供咨询服务、隶属、合作和竞争关系,主动申明并予回避,在参加评审后三年内不与被评审单位建立雇用、咨询关系。
对违反有关要求的专家,依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有哪些纪律要求?
(一)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定工作信息和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信息。
(二)不得违规泄露申报材料内容、评审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及其他应当保密的工作信息。
(三)不得干预或影响评审专家正常的评审工作,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四)不得介绍、引导推荐单位、申报组织走访评审专家等,从事可能影响评定公正性的活动。
(五)不得与相关中介机构接触或产生利益联系。
(六)不得接受推荐单位、申报组织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财物,不得参加推荐单位、申报组织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七)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评定公正性、科学性的情形,应及时报告评定办相关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八)不得传播涉及省长质量奖评定的错误或误导信息。
(九)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省长质量奖声誉的活动。
对违反有关要求的人员,依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二、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打听过问”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违规“打听过问”评定工作的行为,包括打听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安排、评审专家、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试图私下接触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为申报组织请托打招呼等。
二十三、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省长质量奖受理、评定相关公示有异议,应当如何提出?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以实名方式向评定办提交书面材料(含有效联系方式及佐证材料),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至省市场监管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无实质证据的主观臆测、恶意诽谤或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二十四、如何举报省长质量奖评定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省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开展期间,评定办及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组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可向评定办或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组举报。
第五部分 对获奖组织的相关要求
二十五、获得省长质量奖后有哪些义务?
获奖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分享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包括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质量管理公益交流推广活动,向行业内外和全社会宣传先进质量理念,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质量协同提升活动等。
二十六、获奖组织在宣传方面应当注意哪些要求?
获奖组织不得将省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质量宣传;不得出租出售证书、奖牌或奖章;不得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二十七、获奖组织发生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如何处理?
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或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的,评委会报请省政府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