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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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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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2022年1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监管更加公平有效。会议指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使监管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

  二、主要考虑

  一是服务监管。着眼解决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信用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提供制度遵循和规范依据,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倒逼企业重视信用、合规守信经营。

二是科学分类。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指标和权重,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实施及时、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

三是分类施策。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

四是强化应用。以“信用+智慧”为突破口,通过升级改造“互联网+监管”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实现自动分类、自动监测、自动预警,不断拓展应用场景,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共用,为常规监管赋能,实现监管效能普遍提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0条。

一是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和责任分工等。

二是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通用+专业的分类管理模式。通用分类是基于共性指标,对全量企业进行的统一分类。专业分类是在通用分类基础上,增加个性指标或纳入自建指标体系,对特定类型、行业企业进行分类。通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根据数据模型计算分值、自动归类。专业分类可在通用分类基础上进行细化分类。

三是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措施。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依法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力度;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探索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留出发展空间。通过大数据分析、重点指标监测等,及早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和风险,对企业进行提醒,前移监管关口,化解风险隐患。

四是责任追究。五是附则。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信用风险分类,是基于已知企业信息,对其未知风险进行分级归类预判的一种管理方法,风险高不代表企业一定存在问题,分类结果只作为监管部门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时参考,不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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