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市监发〔2023〕15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推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上实现新突破”重点任务落实,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培育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托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设置覆盖全省区域的个体工商户服务站,构建个体工商户服务工作体系。
第三条 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解决个体工商户的合理诉求。
第四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导检查。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一)向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宣传《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三)指导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申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跟踪服务;
(四)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
(五)按照统一部署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跟踪监测;
(六)收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反映的意见、建议;
(七)受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动解决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合理诉求;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问题解决工作机制,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合理诉求,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及时予以解决;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及时转交相关职责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建立信息反馈工作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反映的具体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账销号。
第八条 建立定期总结报告制度,按季度向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工作情况。
第九条 结合市场监管所实际,悬挂或设置“个体工商户服务站”标牌、标识。
第十条 通过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专区”,向社会主动公示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地址、咨询电话。
第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学习研究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树立良好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竭诚为个体工商户服务。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