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出台背景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共治共享。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各方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二、主要考虑
(一)明确部门职责权限。省食安办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市、县(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二)确定监督员人员范围。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各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在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员及选定的校学生会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中聘任。
(三)明确监督员工作要求。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坚持公益服务原则,明确了重点监督内容和监督频次和工作流程。
(四)实施奖惩机制。明确了监督员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处理措施;同时,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监督员,适时予以通报表扬,进一步激发监管员社会监督积极性。
三、重点内容
《办法》共5章19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对象和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人员范围,提出了由各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工作,以及校园接受和配合监督工作的责任要求。
第二章为聘任,共5条。规定了校园监督员聘任的基本条件、推荐流程、聘任流程和聘任期限,明确各校园和供餐单位聘任不少于3名监督员,并制定了监督员的退出机制。
第三章为管理要求,共5条。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履职培训、监督流程和纪律要求等予以规定,并提出了5项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为奖惩机制,共2条。对考核奖励、违法处理分别提出要求。
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省食安办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办法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