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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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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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自2020年开始,连续3年组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大量问题及隐患,集中表现在核准条件保持情况较差、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检验检测服务与质量有待提升、公益性保障和技术支撑能力减弱等方面。但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检验不规范、检验质量不高、服务意识差、公益性支撑不足等行为没有约束条款,存在制度性的短板和空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缺少指导性文件,缺乏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的有力抓手和依据,因此,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在全国率先起草了《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考虑

        《办法》一方面要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人员怎样去“管”;另一方面要解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怎样去“做”。通过制度上的硬性约束,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为的规范。起草《办法》过程,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把握原则。《办法》依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条款内容在总体方向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监管。结合近年来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分析、归纳和总结,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问题隐患处理方面的短板和空白,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填补制度性缺失,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力度。

        三是坚持规范管理,提升检验质量。《办法》以提升检验检测质量为根本目的,强化规范性和指导性,使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科学有效的框架下实施检验检测活动,完成检验检测任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四是坚持保障属性,强化规范管理。《办法》突出保障类检验机构的公益性质和保障性质的要求,通过规范管理,强化此类检验机构兜底保障检验职能,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安全技术支撑。

        三、重点内容

        《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明确了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办法》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人、检验检测人员守法依规要求和监管部门分工。

        第二章 基本要求,共六条。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核准条件、检验检测工作范畴和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明确了检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履行保密的责任义务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质量管理,共七条。明确了及时完成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和出具报告的时限,提出制定检验检测方案、检验资料保存期限、气瓶和汽车罐车等检验实施影像记录的要求。对特种设备领域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给出定义,划定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有关情形。

        第四章 业务管理,共六条。明确了受检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存在核准资质挂靠和人员资格挂证的要求,规定了承担保障检验职责的检验机构兜底保障义务,规范了跨行政区域实施检验检测有关事项,并对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出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三条。提出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要求,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办法》的有关情形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五条。归纳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划定了重大违法行为范畴,明确了情节严重和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及途径。

        第七章 附则,共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确定了公布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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